员工医疗期与病假,该怎么区分处理?
薪酬福利   2019年10月22日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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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或者病假的工资究竟怎么发放也是一直令HR非常头痛的事情,很多HR甚至都会混淆医疗期和病假的概念,从而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先科普一个小知识:医疗期和病假。

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工从2019年4月10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 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3个月的病假时间。从2019年10月11日起,员工还可以再度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全国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特殊规定

一、劳动部文件: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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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二、关于病休假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病休假管理制度

合理的病休假程序和规定,不仅有利于企业人性化的管理,更能规范企业及员工行为,保存相关证据,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完整的企业病休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模块:

1.病假流程

病假流程的设计,关系到病假制度本身的执行。内容涉及如何请假(电话,口头,提前),向谁请假(权限),书面材料(请假单,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等),销假,违反规定如何处罚等一系列程序。

2.审核权限

病休假审批权限的设定主要根据请假长短,由不同层级的领导核准,以便做到权责分明。

设定的原则是,越长期间的病假应该由职位越高的领导批准。一般来说,部门经理只适合批准含2天以内的病假。

3.事后救济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使员工更加认同企业,公司应当在病休假制度中有相应的事后福利救济或者补救病休假手续的条文。

除了安抚员工之外,也让企业的病休假制度变得更加切实可行。

4.调岗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病假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需要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因而,为了不违反规定,企业还当设立岗位调整制度,比如岗位轮换制度,可以明确该员工可供调整的职位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薪资规定,以备不时之需。

5.违规处罚

企业需要制定违反病休假的处罚措施,明确员工违反制度时需承担的不利后果,既引导了员工,也可为企业规避风险。

比如,为了杜绝员工恶意“泡病假”的可能性,公司可作如下规定:员工病假超过多少日的,除了应提交相应的证明外,公司可视情形,要求员工提交病历、门(急)诊证明、医药费单据等具体书面证明。

且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安排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诊。员工须予以配合。

否则企业可以不认可其病假,或视情形将休息期间界定为事假或者旷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规章制度能够被有效地执行。

三、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四、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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