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院夸大宣传被罚 切忌使用绝对化用语
院线新闻   2017.11.14 作者: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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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具有全球顶级医疗美容设备”、官网使用“数十位医学美容高校教授、博士长期接诊”等广告用语,南京某些整形美容医院为扩大医院在同行业内的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夸大宣传,有些公司也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均被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今年5月,江苏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官网首页使用“全球顶级隆鼻假体尖端设备、具有全球顶级医疗美容设备”等的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查,该公司为了宣传产品和服务,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在其官网首页突出使用了“全球顶级隆鼻假体尖端设备、具有全球顶级医疗美容设备”等宣传用语,该广告由商家自行设计发布,无广告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监管部门检查时,当事人已撤除了该广告语。

证据和事实指向当事人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为了提升公司形象在其官网首页擅自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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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广告法

今年7月,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使用“数十位医学美容高校教授、博士长期接诊”等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为了宣传产品和服务,在单位只有个别教授和博士长期接诊的情况下,在其官网使用了“数十位医学美容高校教授、博士长期接诊”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由商家自行设计、发布,无广告费用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只有个别教授、博士在其单位从业的情况下为了提升公司形象在其官网擅自发布“数十位医学美容高校教授、博士长期接诊”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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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近日,该局又接到投诉称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广告内容含有“公司通过近10年发展已成为南京地区一线品牌”等绝对化用语。

经查,当事人为了扩大公司的影响,增加业务量,在无任何依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网站上制作并发布内容为“公司通过近10年发展已成为南京地区一线品牌”的宣传广告,并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内容为“南京网络营销一线品牌”等含有绝对化用语宣传的牌匾及广告牌。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以后,能够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将其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涉及“一线品牌”广告宣传用语进行了删除。

监管部门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事人为了扩大公司影响,增加业务量,在无任何依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内制作并发布内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宣传,从客观上来讲贬低了竞争对手,已违背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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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


出处: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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