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作坊”整形 手术失败双方均担责!
整形资讯   2018.03.06 作者:杜文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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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的王某在同学介绍下,到一家无医疗资质的家庭美容店进行整形手术,出现问题后,将同学及店老板贺某一同告上法庭。3月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贺某返还王某剩余美容费7000元,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084.49元。双方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

据了解,王某是一家医院的职工,2017年,经同学刘某介绍,到市区一家家庭式整形美容店,进行眼部整形美容。店老板贺某收取王某12000元,没有开具票据。双眼皮手术第二天,王某眼部开始出现肿胀、疼痛等症状,随后,到郑大一附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双眼急性结膜炎。住院3天后,王某又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角膜炎、高血压等症状。王某先后共花去医疗费、交通、餐费等共计7000余元。王某要求美容店老板贺某赔偿,贺某仅通过微信向其退款5000元,便再无下文。于是,王某将刘某、贺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美容费12000元,并赔偿各项损失、精神抚慰金及三倍美容费,共计77738.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贺某经营的美容店进行眼部美容手术,术后出现双眼急性角膜炎病症,贺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明知贺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医疗条件,仍到该店进行美容手术,也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情况,王某担责30%,贺某担责70%责。王某的损失经核定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5834.98元,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贺某已返还王某美容费5000元,余7000元。故作出上述判决。


出处: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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