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规:化妆品电商“知假售假”需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新闻   2019.04.01 作者:李语、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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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首部化妆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已于广东诞生。下一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广东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宣贯工作,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不核验经营者资质最高可罚50万

近年来通过微商、淘宝等购买化妆品的女性朋友越来越多,但也带来了产品质量瑕疵甚至制假售假等纠纷。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此次三审通过的化妆品安全条例进一步加强对电商平台在化妆品质量把控方面的责任。新增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条例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质核验,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或者未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转载自南方日报,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出处: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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