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重新发布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文章
日化新闻   2020.01.03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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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重新发布了“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文章内容,其中夸大性词意,如再生、换肤、抗疲劳、丰乳、高渗透、激活、抗氧、透活等已被删除。

以下内容为12月25日最新发布: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

1.绝对化词意。如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相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发布的文章内容,25号的内容基本与《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保持一致。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已经删除了24号所发的内容。

以下为《化妆品命名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出处:中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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