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张罚单,“功效宣称”是重灾区
美业观察   2023.08.22 作者:一涵

近日,又一家企业因“广告宣传”而被贴了罚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显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05月18日,护肤品牌“HELIUS赫丽尔斯”在某平台主页面宣称“赫丽尔斯官方旗舰店 前瞻配方 专研抗老”,并在每个店铺产品陈列上也标有“抗老”字眼。经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上述品牌系列化妆品均无抗老功效,罚款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第1起因广告宣传而被罚款的事件。

01、多家企业踩雷“广告语”被贴罚单

8月以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有发出“罚单”,据美妆头条不完全统计,共有6起事件因触及各种宣传禁区而被处罚。

8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宣传“德国默氏美芭克硅凝胶剂”(化妆品)具有“修复、祛疤”等治疗功效广告用语被罚。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处2000元的罚款。

8月10日,据北京市密云区市监局一则处罚书,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使用了HBN品牌公司深圳市护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标有“专属敏感肌的抗老猛料”和“臻颜奢养抗老面面俱到”宣传语的一整套的亚克力展示用品,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185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8月14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显示,佛山市万盈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微信公众号“万盈公司”中设计制作并发布带有:“使用前干燥有裂痕,使用后改善手足干纹轻微裂口”等文字图片的广告,广告费用为1100元。上述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产品使用效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罚款4400元。

近期,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月该局接到举报称,伊丽莎白雅顿抖音账号发布视频广告,宣称两杯奶茶钱就可以买到全新白茶新肌系列尝鲜盒,结果实际支付 167.8元。据了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广告中未清楚表示商品价格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万元。

8月15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广州依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帕格尼贸易有限公司三方生产/经销的“FAYILAN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与欧莱雅公司的知名商品“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兰蔻小黑瓶)”相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为与欧莱雅公司产品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认定三家公司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碧莹化妆、帕格尼和依漾生物三家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14万元和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密集的罚单,敲响了化妆品广告宣传的警钟。

出处:i美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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