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起诉美容院,一审判美容院赔9万余元
院线新闻   2013.07.04 作者:朱鹏景


眼部刮痧却导致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落,经治疗后仍留下后遗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刘女士为此将美容院告上法庭。近日,香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美容院的经营者何小姐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90517元。日前,被告美容院的经营者何小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眼部刮痧后十级伤残

2011年8月,刘女士和朋友一起去位于香洲某美容院做美容,本来是做面部护理,然而美容师却擅自给她做了一下眼部刮痧,刘女士当时觉得左眼剧烈疼痛,次日出现红肿现象,后来曾多次咨询美容院,均被告知属正常现象。

2011年8月12日,刘女士到珠海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落,须住院手术。8月24日刘女士出院,转为门诊药物治疗。此后,刘女士多次与美容院协商赔偿问题,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未能谈妥。经鉴定,刘女士左眼视网膜脱离导致其左眼视物扭曲变形,不能正确判断物体的距离等视错症状,定为十级伤残。刘女士认为美容院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资质,擅自为消费者做眼部刮痧,导致其左眼受伤害,要求美容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余万元。

法院采信患者就医描述

美容院方面辩称,刘女士于2011年8月1日接受眼部刮痧服务,但直至8月12日才告诉美容院自己眼睛不舒服,要做手术,在这十多天的时间里,不清楚刘女士发生了什么情况,是什么原因导致其眼睛受伤,而且刘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视网膜脱落与美容院的服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刘女士在美容院接受刮痧美容后导致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正确治疗其眼疾,刘女士必须向医生真实陈述眼疾的起因,故其在入院治疗时的陈述真实可信,法院予以采信。刘女士在最初求医时主诉1周前眼部刮痧后出现上述症状,而且相关证人也当庭证明刘女士的眼疾出现在眼部刮痧后,故法院确认刘女士所患的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是被告工作人员为其施行眼部刮痧后所导致。

美容院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美容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顾客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造成刘女士左眼伤残,经法院核定,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0517元。

日前,被告美容院的经营者何小姐已提起上诉。

出处:南方都市报
1920+1
相关新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