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隆鼻致失明毁容 美容师涉嫌非法行医受审
院线新闻   2014.07.23 作者:郑诚 卢柱平

案发:

隆鼻术致七级伤残

2013年11月15日10时许,外表靓丽、当时只有24岁的阿莹,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1栋706商铺的香港新亮点美容店,进行了隆鼻手术。而该美容店的经营者为沈某琳与邵某华(另案处理),并无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营业执照。

据检方指控,沈某琳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阿莹收取人民币6000元后,非法为阿莹注射麻醉剂、玻尿酸针剂,实施隆鼻手术。沈某琳的非法医疗行为,造成阿莹的右眼失明、面部受损的严重后果。

经鉴定,被害人阿莹右眼视力无光感;右面部、鼻部瘢痕形成;鼻尖及右侧鼻翼部分缺损(中度容貌毁损),达七级伤残。检方以非法行医罪,将沈某琳告上了法庭,案件于昨日上午在南海法院开庭审理。

“很后悔,这一辈子就这样毁了。”21日,阿莹也来到现场,她如此告诉记者。

庭审:

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庭审中,沈某琳对指控并没有异议。不过,她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对阿莹说过自己有医疗执业资格,她为阿莹做的手术也是她第一次给别人注射针剂。而她的这一说法马上遭到了阿莹的驳斥。阿莹称,沈某琳说过她和美容店都是有证的,且她也不是第一次帮别人注射的。

此外,沈某琳也否认自己在案发后跑路。“我没有逃跑,我只是去苏州问我爸妈拿钱。”

南海检察院表示,无论沈某琳在手术前是否向阿莹说明她是否有资质,事实上她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就已经足以构成了非法行医罪。检察官建议,法院应判处其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阿莹的代理律师一直称,沈某琳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阿莹身心的严重损害,事发后沈某琳也没有向阿莹作出过赔偿。庭审最后,沈某琳表示,她愿意赔偿被害人的一切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阿莹同时已提起了民事诉讼,向沈某琳等人索赔60万元,由于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法院已经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

出处: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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